甲方同意將依本協議所附之「出資紀錄表」所載明之資金,委託乙方進行資產統籌管理與投資運用。
乙方(受託人鍾禮光)收受委託資金後,委由瑞源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為統籌管理及運用,保管銀行為永豐商業銀行。乙方受甲方授權,得全權決定投資標的、時機及配置比例;甲方不得干涉具體操作決策。
甲方同意將依本協議所附之「出資紀錄表」所載明之資金,委託乙方進行資產統籌管理與投資運用。
乙方(受託人鍾禮光)收受委託資金後,委由瑞源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為統籌管理及運用,保管銀行為永豐商業銀行。乙方受甲方授權,得全權決定投資標的、時機及配置比例;甲方不得干涉具體操作決策。
甲方本次委託資金金額及出資比例,悉依雙方確認之「出資紀錄表」為準,並得於各結算日前,經雙方書面(含通訊軟體訊息)確認後辦理增減資,無需重新簽訂本協議。增減資申請須於當季結算日前至少 10個工作日 提出,逾期不受理,並順延至下一結算週期生效。
款項應匯入下列乙方指定帳戶,匯款完成即視為委託生效:
| 金融機構 | 內埔地區農會 |
| 銀行代號 | 749-0011 |
| 帳號 | 74901017066725 |
| 戶名 | 鍾禮光 |
3.1 本協議自 2026年4月10日 起生效,採滾動式自動續約,每季結算後自動延續,無固定到期日。
3.2 甲方如欲終止本協議,須於當季結算日前 至少10個工作日,以書面(含通訊軟體訊息)通知乙方。乙方將於結算完成後,15個工作日內將甲方應得本金及獲利退還至指定帳戶。
3.3 結算日前不得要求提前贖回或撤回資金;甲方應充分理解本協議之流動性限制。
4.1 結算日為每年 3月20日、6月20日、9月20日、12月20日。
4.2 乙方應於各結算日後,當月31日前完成獲利計算及分配作業。
4.3 結算期間報酬率依 瑞源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出示之報酬率為準,甲方同意以此為計算基礎,不得異議。
4.4 費用扣除順序:每季結算時,依下列順序扣除費用後,再進行分潤計算:
| 順序 | 費用項目 | 金額 | 說明 |
|---|---|---|---|
| ① 先扣 | 保管銀行帳管費 | 每月 NT$4,000 (每季 NT$12,000) | 永豐商業銀行收取,從總資金扣除 |
| ② 再扣 | 瑞源年度帳戶管理費 | 每年委託本金 1.5% (每季 0.375%) | 瑞源投顧收取,從總資金扣除 |
| ③ 最後 | 績效分潤 | 依第五條比例 | 以扣除上述費用後之淨值計算報酬率 |
甲方確認已知悉上述費用結構,並同意以扣費後淨值作為報酬率及分潤之計算基礎。
5.1 分潤採分段計算,依各結算期間報酬率落入之區間,分別適用對應比例計算,非以整體報酬率單一適用。乙方所得報酬全數歸屬瑞源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績效管理費,受託人鍾禮光不另計報酬。
| 報酬率區間 | 該段獲利:甲方 | 該段獲利:乙方(歸瑞源) |
|---|---|---|
| 0% 至 30%(不含) | 80% | 20% |
| 30%(含)至 50%(不含) | 70% | 30% |
| 50%(含)以上 | 60% | 40% |
5.2 高水位條款:若前期結算出現虧損,期末淨值須高於原始委託金額(高水位線),方可計提績效管理費;未達高水位線前不做分潤,虧損不遞延至下一季,但高水位線持續有效至虧損完全彌補為止。
5.3 甲方應得金額依其出資金額佔總委託資金之比例分配,報酬以現金匯付為原則,於各項費用扣除後撥付。
6.1 投資市場具有高度不確定性,本協議不保證獲利,亦不保證本金安全。
6.2 甲方確認已充分了解投資風險,自願參與本協議,一切盈虧由甲方自行承擔;乙方不因市場因素所致之損失承擔任何賠償責任。
6.3 若結算期間期末淨值未高於原始委託金額,該期不計提任何績效管理費;虧損由甲方自負,乙方不予補虧。
6.4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,惟此不構成對投資結果之任何保證。
7.1 乙方設有最大虧損上限為委託本金之20%。當期間累計虧損達委託本金20%時,乙方應立即暫停一切投資操作。
7.2 暫停操作後,乙方應於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(含通訊軟體訊息)通知甲方,說明當前虧損狀況,並由甲方決定:
| 甲方選擇 | 處理方式 |
|---|---|
| 繼續委託 | 甲方書面確認後,乙方得恢復操作,高水位線重設為當前淨值 |
| 終止委託 | 視同結算日提出終止申請,乙方於15個工作日內退還剩餘資金 |
7.3 甲方未於通知後 10個工作日內 回覆者,視為同意繼續委託。
7.4 本條款為乙方對甲方之風險保護承諾,不構成對最終虧損金額之保證。
雙方同意對本協議之存在、內容及相關資金往來資訊予以保密,未經對方書面同意,不得向第三方揭露。
9.1 本協議之條款變更,須經雙方書面同意後方可生效。
9.2 若甲方違反第三條3.3款擅自要求提前取回資金,乙方有權拒絕,並要求甲方賠償因此造成之損失。
本協議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及執行。如發生爭議,雙方應先協商解決;協商不成,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